(一)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 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 州、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 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 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贵州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 水文工作。
(三)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 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 、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州、市间的 水事纠纷。
(六)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 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 、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 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 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 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八)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 导江河湖库、城市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 或跨地、州、市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九)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 供水、人蓄饮水工作。
(十) 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 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一) 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 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二) 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 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全省防洪工作,对产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 承办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