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发展总体规划,贯彻执行水务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州内跨行政区域主要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务规划,承担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延期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州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州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州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权限范围内水务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电项目除外)。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和跨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州内重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城区河道(包括河堤和水域环境)等涉水事务的管理、维护、改造与指导城市防汛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对相关涉水企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城乡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的初审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和配套设施建设。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七)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江河水务开发按投资规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指导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和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跨县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监督。
(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十一)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承担水利风景区、水利旅游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州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二)加强水文、气象测报部门的联系。
(十三)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