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按照《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22号),建立健全河湖水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新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建立州、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水库管理保护机制,牢牢守住“两条底线”,全面推进黔东南州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州绿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水库资源,促进河湖水库休养生息,维护河湖水库健康生命和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和凝聚各级各部门力量,细化职责,协调推进河湖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施策。立足各个水域及河流的实际,综合考虑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因河施策,就库定措,解决好河湖水库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效。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推进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地下相协调,对山水林田湖库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河湖水库综合功能。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全面推进湖库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把标准,严明纪律,发动公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要求,2017年5月底前,我州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组织体系的制定和组建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各级各项制度及考核办法,同时州级完成巴拉河综合治理,各县(市)分别完成1条河流治理。在全州范围内,凡是有具体名称的河流(常年有水流)都要设立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5.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35%、37%,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主要“两江一河”水质优良率达到10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5%以上和9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州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各项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各流域水系,自下而上确保全州工作目标实现。
四、工作组织
(一)建立健全河长组织机构,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行州、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州、县、乡设立“双总河长”,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州级设副总河长,由分管水务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州长共同担任。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及州政府有关副州长各担任一条重点河流(共计16条,含流域重要水库)的州级河长,州人大、州政协主要领导和有关副主任、副主席对应分别担任州级副河长,明确一家州级责任单位对应协助开展工作;县、乡、村对流经本行政区域的每一条河流(河段、水库)都要明确相应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界河(水库)公共水域由涉及的行政区域分别设置相应河长,构建州、县、乡和村四级河长体系,实现河道、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全覆盖。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河段、水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州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河段、水库)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州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县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河段、水库)管理保护具体工作,整治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河湖水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实际问题,检查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村河长的责任由所在县根据其辖区内河流(河段、水库)管理保护的实际需要予以细化和明确。
清水江、都柳江、舞阳河干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水库另聘请水利专家、环保组织负责人或招募志愿者义务担任民间河湖水库监督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募河湖水库监督员。
各级河长名录5月底前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二)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州、县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州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务局局长兼任;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各明确一名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职数,专门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负责上传下达、统筹协调、调查研究、督导考核、组织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开展。
各县参照州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齐配强专班力量,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
(三)州级成员单位职责。
州水务局:牵头抓好河长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州河道生态建设和河道保洁工作,以及“双清”的清理河道及“黑臭河、垃圾河”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实施河道监控系统建设,负责监控点定位的确定。
州环保局:负责省级、州级河道入河污水污染源的日常环境监管,组织、指导、监督入河污染源治理,负责州河长办拟定河长考核检测断面和水质标准,开展考核断面水质评价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对涉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
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开展河湖水库保护管理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河湖水库保护意识。
州工信委:加强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把控工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企业排污管控,防止水环境污染。
州民宗委:加强对流域民族地区河长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保护母亲河意识。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涉河、涉水等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州监察局: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水环境治理和有关管理工作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协调落实河长制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州编委办:负责州河长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州人社局:负责河长制办公室岗位设置、工资福利的相关事宜。
州国土局:负责指导、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配合做好河湖水库确权划界工作。
州规划局:负责对流域范围内规划的相关工作。
州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职能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州交通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航道整治、疏浚等工作。
州农委:负责指导、监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江绿化景观带等项目的建设;配合开展河湖水库划界工作,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
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强河长制的宣传工作。
州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废弃医疗器械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州审计局:负责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及时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议意见,促进有关工作规范有序。
州旅发委:做好全州河流旅游开发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相关保护工作。
其他州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四)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在州、县、乡三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推进河长制相关工作落实;建立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绩效考核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与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制度,用严谨的作风、严格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有效。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五、工作任务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全面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水资源用途管控;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机制。实施全民节水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二)加强河湖水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快推进岸线管理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各部门与河湖水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应互相衔接、统筹谋划。河湖水库管理保护规划要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应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针对河湖具体特点,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红线范围,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执行特别排放限制,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统筹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加密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加密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做好重安江上游河段污染和都柳江重金属污染整治。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寨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机制,积极推动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五)推进河湖水库生态保护与修复。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还库,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构建自然生态河湖水库。及时开展河湖水库健康评估,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情况发生,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推进坡耕地治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及库区绿化造林,改善河湖水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连通河湖水库水系,科学制定河湖水库水系的调度方案,保证河流生态流量。
(六)加强对非法挖砂采石打击力度。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强化河道挖砂采石管理,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挖砂采石,经批准的挖砂采石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禁止在河道内堆放挖砂采石尾料或弃料。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
(七)加强河湖水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完善河湖水库管理保护法规体系,落实《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水库健康评价体系,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逐步在州域范围内推广覆盖“两江一河”、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河湖水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州、县(市)两级落实河湖水库执法监管机构,落实执法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增强河湖水库执法监管职能职责,切实履行河湖水库执法监管工作。大力开展河湖水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河湖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排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河湖水库水事违法行为,杜绝危害工程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湖水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河湖水库日常巡查和保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全州河流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启动“清畅整治”行动,2017年组织实施17条河流,其中州管河流1条,各县市各1条;对全州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225条河流开展“清岸清水”活动;各县(市)根据辖区内河流实际需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聘请巡查保洁员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全州计划聘请千名巡查保洁员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
(九)运用数据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河流情况。利用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河流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等数字化管理。利用遥感、GPS等技术,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区域水土流失等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把实施河长制、维护水库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确保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作为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强化四个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如期实现河长制各项工作目标。
(二)落实专项经费。财政及相关部门统筹相关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江河湖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统筹相关资金用于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和公益性水库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及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保护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体安全及效益发挥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州对各县域经济综合测评考核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及州直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江河湖库的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流或河段、水库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狠抓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黔东南州州级河长名录
附件
黔东南州州级河长名录
一、州级总河长
总 河 长:黄秋斌、冯仕文
副总河长:吴 坦、江朝伦
州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吴 坦
二、州级河长
州级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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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级
副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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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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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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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流流经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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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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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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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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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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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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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麻江县、凯里市、黄平县、台江县、施秉县、剑河县、锦屏县、天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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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溪水电站水库、挂治水电站水库、白市水电站水库、里禾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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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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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生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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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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氵舞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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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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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岔河水库、观音岩水电站水库、红旗水电站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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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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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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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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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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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从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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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洞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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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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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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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旅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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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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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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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东电站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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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超
|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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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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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洞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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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三穗县、剑河县、天柱县、锦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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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冲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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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淼
|
姜庭桂
|
州规划局
|
巴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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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凯里市、台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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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鸠水库、岩寨电站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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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亮
|
吴锡锋
|
州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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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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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黄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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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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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明
|
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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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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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锦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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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树屯水库、八舟电站水库、响水坝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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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代宏
|
龙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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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卫计委
|
寨蒿河
|
剑河县、榕江县、黎平县
|
|
潘玉凤
|
吴仕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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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渠水河 (洪州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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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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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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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斌
|
州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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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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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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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溪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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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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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华
|
州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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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河
|
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
|
双江电站水库、龙王潭电站水库、四寨河电站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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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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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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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委
州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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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河
|
雷山县、榕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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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口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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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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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世平
|
州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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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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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天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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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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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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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春
|
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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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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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锦屏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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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智贤
|
李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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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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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览河
|
从江县、榕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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