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发〔2017〕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 号)、省审改办《关于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4 号)部署要求,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州政府决定规范保留的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州政府决定取消的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一、今后,凡是国家、省决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强制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强制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行政机关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证明、报告等材料的,各审批部门要修改审批项目审查标准和办事指南。对规范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根据黔审改办发〔2017〕4 号要求,州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本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及时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四、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若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政府部门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2 号)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准。申请人若发现州直各部门在本次公布的清单之外仍要求申请人履行中介服务事项的,可将情况反馈给审批部门。州直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及国家、省新的有关决定及时向州编委办(州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如审批过程中出现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且不及时整改的,州人民政府将对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州政府决定规范保留的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55项)
2.州政府决定取消的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目录(5项)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